根据新加坡《证券与期货法》(第289章)及《证券与期货(投资者类别)条例2018》的定义,”合格投资者”指:

1. 个人

(A) 其个人净资产*总值超过200万新元(或等值外币),或监管机构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;或

(B) 其金融资产(扣除相关负债后)总值超过100万新元(或等值外币),或监管机构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;其中“金融资产”指:

(BA) 《银行法》第4B条所定义的存款;或

(BB) 《理财顾问法》第2(1)条所定义的投资产品;或

(BC) 根据第341条所制定的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资产;或

(C) 其过去12个月内的收入不少于30万新元(或等值外币),或监管机构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。

2. 一家公司的净资产值超过1,000万新元(或等值外币),或监管机构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, 并根据以下方式确定:

(A)该公司最近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;或

(B) 若该公司不需要定期编制经审计账目,则按公司自行认证的资产负债表,确认其真实、公允地反映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期的财务状况,且该日期须为过去12个月内;

3. 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信托之受托人,在履行该职责时;或

4. 监管机构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士。

*在根据第(1)(A)款确定个人净资产价值时,其主要住宅的价值:

(a) 应通过将该住宅的估计公平市值,扣除所有以该住宅为担保的未偿还贷款金额来计算;

(b) 所得数额应取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:

(i) 按(a)项计算所得的价值;

ii) 100万新元

本法项下的定义可由监管机构对任何特定条文规定作出相应修订。